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各级
为全面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70号)要求,落实自治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细化办公用房整改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18〕4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试行)》和《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任有职级的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同时任有行政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行政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二)只任有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行政职务(含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职务与职级并行前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三)受降级处分后,只有职级没有行政职务的按不高于该职级所对应行政职务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如受降级处分之前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小于该标准,则按受降级处分之前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一)副厅级单位正处级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自治区直属机关厅(局)级副职标准执行;副处级单位正科级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设区市级直属机关副局(处)级标准执行;副科级单位正股级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县(市、区)直属机关副科级标准执行。
(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直属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三)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述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一)不符合办公室内配备卫生间规定的领导干部单独使用的老旧办公用房中原配备有卫生间,在办公室使用面积(含卫生间面积)符合标准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不整改,但该办公室重新进行装修改造时应予以整改。
(二)符合办公室内配备卫生间规定的领导干部办公室内配备的卫生间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需整改。
(三)如果办公室为两位及以上职级相当的领导干部或两位及以上一般干部合用,办公室中配备有卫生间的,如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标,卫生间视作公用,可不作整改。即该情况的卫生间可不计入个人办公室使用控制面积,但应计入单位服务用房面积。
(一)军队按地方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职务和级别对应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地方组织部门只确定职级的按该职级所对应行政职务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之后该职级所对应行政职务视同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行政职务。
(二)党政机关从事行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行政职务和级别对应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办公室配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该标准是上限标准,可以不足但不能超过。个人办公室面积超标的,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的方式进行整改,个别办公室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不好解决的才能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
老旧办公用房实测使用面积超标在1平方米以内的可不进行整改,并可认定为符合标准。
四、关于援疆、、扶贫、挂职、借调、司机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是否可以保留问题
工作人员编制在本单位的,可以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
五、单位在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等场所工作的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问题
单位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部门等工作用房为服务用房或设备用房,不统计在个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为方便工作,相关人员可以在其内办公,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不能在上述房间内办公。
各单位在人员整合使用办公用房时,首先按职务、按编制人员整合,余下工作人员按同楼层或跨部门整合,最后剩余个别工作人员(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的办公室超标面积不视为个人超标面积。
(一)办公室面积使用面积就是办公室内墙间的房间净面积,测量时从墙边到墙边,按建筑面积规范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精确到0.1平方米。
(二)办公室内固定柜子所占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测量时从柜子内底板起测。以柜代墙的,柜子所占面积不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测量时从柜子面板起测。
(五)办公室有阳台的,结构(墙、柱)之外的阳台与办公室有隔墙有门可自由出入的计一半面积,结构(墙、柱)之外的阳台与办公室无隔墙的计全面积,结构(墙、柱)之内的阳台计全面积,已经采取窗、墙等物理分隔封死不可自由出入的阳台可不计面积。



